对于政府出台的一些社会福利措施,长期以来大多数人喜欢用“人道主义”这个词来彰显政府的决策理性。
近日广东省将《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列入今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这个新办法将规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对不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审查(《新京报》6月20日)。对此,就有人给其以“人道主义”的评价。
“无障碍设计”等社会福利措施与“人道主义”的结合,在大多数人心目中是“油然而生”的。但是,对于社会福利“人道主义”化的倾向却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性。“人道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神学而树立的一面伟大旗帜。可“人道主义”的观念在实践中却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就拿“无障碍设计”来说,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无障碍”是作为一项“救济和慈善”施予残疾者的;与此同时,一旦接受这种“慈善”,“残疾者”无疑会被主流社会标签化为“与我们不同的人”。“人道主义”本质是一种“救济”观念,它将人的权利等级化了。当我们用“人道主义”
格式化福利措施时,这种福利措施很容易演变成为一种“承认平等的不平等权利”。
人道主义的这种局限性,是现代社会福利思想中“公民权利”观念确立的出发点。残疾人有权利享用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以“无障碍设计”为例,必须强调的是,这不是“人道主义”视角下的“救济或慈善”,而是“残疾人”本就该拥有的权利,他们有权要求国家在办得到的条件下给予残疾公民这样的福利。有学者就说,权利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以一种特定的力量为基础的,拥有权利者能够向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任何责任承担者提出权利要求。说明白了,“公民权利”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而“人道主义”则只是一种施舍,在权利的运行上不可避免存在消极的一面。在建立现代公民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的不是“人道主义”,而是积极的个人权利诉求。
从人道主义到公民权利,绝不是某些人眼中的概念游戏,而是社会权利观念的根本变革。在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下,人们把享有社会福利的保障当做自己的应有权利,而不是一种同情和怜悯。
城市建设中的“无障碍设计”,正是“公民权利”的实现。从一般的道德要求提高到政治诉求的高度,这是现代社会追求平等、自由和正义的内在要求。其实,也只有把“人道主义”提升到“公民权利”的高度,才能使慈善救济演变为一种制度性的福利。由此而言,认为广东省的做法是“人道主义”,反倒是对它的批评而不是表扬,显然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彭兴庭(江苏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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