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长春市业余作者老陈历时7个多月写成32.5万字的长篇小说,并将其投寄给春风文艺出版社。由于这是他的第一部长篇,他对其重视的程度就“仿佛初恋”。然而时过7个多月,“‘春风’既没有与我签订出版合同,又没有给我不予采用小说书稿的通知,只是冷冷地置我于苦苦等待之中。”于是一个意想不到的举动发生了,老陈将春风文艺出版社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出版社不作为,贻误作者投稿时机、给作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伤为由,要求出版社赔偿他6000余元损失。据悉,因为超期退稿作者起诉出版社的案例目前尚属罕见。
历时7个月辛苦著书如同生孩子
记者见到的老陈外型清瘦。退休前他一直在单位从事测绘工作,自称已有30年从事写作的经验,目前已经定稿的长篇小说有两部,一部是反映20世纪末期三姐妹人生经历的小说《桂花芬芳》,也就是投给春风出版社的这篇,另有一篇52万字的小说《虎城遗恨》。
“《桂花芬芳》是我的第一部长篇小说,就像我的孩子。”他说,他的写作几乎是在一种自虐的状态下进行的。他每天强迫自己写2000字,如果第一天没有完成,第二天一定要补上。由于家里很拮据,连个书桌也没有,他只好趴在床上写。有一天他忘记了一切,从早上8点写到凌晨2点,一下子写了7000字。
2002年11月18日,老陈通过当地邮局,向春风文艺出版社投寄了他原创的32.5万字的长篇小说《桂花芬芳》打字稿。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每天没了魂似地等待消息。自2002年11月18日至2003年7月10日7个多月内,“春风出版社既没有与我签订合同,也没有给我不予采用小说书稿的通知。无奈,我电话联系到编辑,编辑承认有责任,并口头表示‘只能说对不起了’!我请编辑向领导反映我的经济补偿的要求。之后我又苦苦等待了4个多月,还是没有听到春风文艺的任何消息。”
“收到书稿6个月不通知作者就应该赔偿”
“我就是希望出版社能够尊重作者的劳动,作者寄稿给出版社,好比患者去医院请医生诊断疾病,好歹也得给个诊断结果,好让我们这些作者心理平衡啊!”6月16日和平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老陈如是说。
作者与出版社首次见面,并且是在这种场合,双方多少都有些尴尬。庭审时双方表现得虽十分理智,但争论十分激烈。
辩论阶段的老陈情绪有些激动,几次碰倒自己带来的纯净水瓶。他还特意带来了他邮寄给出版社的《桂花芬芳》的原稿。他对主审法官说:“春风超期将稿子邮回给我时,我没有打开,就等上法院了。”
老陈认为因春风文艺出版社不作为贻误了他的投稿时机,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他表示他是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提起诉讼的,其中有这样一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照规定的同类作品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并且规定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至100元。以此标准计算,他称“春风”应该补偿他经济损失6337.5元。
老陈认为,出版社收到作者的书稿后,便已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出版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作者书稿,同时也有义务不采用作者的书稿并及时通知作者,这是社会生活中尽人皆知的常识。而“春风”却无视作者的劳动和人格,置这种最起码的义务于不顾,因此,作为作者的他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出版社语出惊人“起诉依据是无效条款”
春风文艺出版社的法律顾问陈光律师在法庭上表达了他的代理意见,并语出惊人地指出:“原告所赖以起诉的依据是无效条款。”
陈律师说,国家出版局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只不过是进一步明确了补偿的标准,可以说这是一条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因此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这一条款取消。
他认为条款无效的理由包括,《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这一条明确了双方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图书出版合同。相反,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出版合同,也没有出版其图书,而单方面要求出版社承担法律义务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从《合同法》角度,作者投稿的行为是要约行为,即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出版社没有承诺,合同没有成立。
另外,《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法的效力比较,《著作权法》是法律,《出版文章作品报酬的规定》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都已修改,部门规章的效力自然无效。
这件颇受争议的案子将择日宣判。
主任记者 王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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