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日前宣布,从今年起至明年1月,全市将暂停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转所的申报工作,同时暂停为新进人员办理律师执业证,集中力量,对现有律师队伍开展一次规模空前的教育整顿活动。(新华网6月20日)
对律师队伍进行教育整顿这无可非议。但是,值得质疑的是:在对现有律师队伍进行教育整顿的同时,为什么要暂停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转所的申报工作、以及暂停为新进人员办理律师执业证呢?有关部门实行“暂停”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显然,办理对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转所的申报工作、为新进人员办理律师执业证,这既是有关部门的职权,同时也是它的职责,它凭什么可以单方面宣布暂时停止行使这些职权、不履行这些职责呢?自然,有关部门这样一叫“暂停”,律师想开办新的事务所或者转所、新进人员想办理执业证等等都不得不被耽搁下来,这无疑损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这对于他们是不公正的。武汉市有关部门的这一“暂停”之举值得商榷。
事实上,当前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暂停”行使某些职权、履行某些职责的现象并不鲜见。网上搜索一下“暂停”这两个词,不难发现有关部门叫“暂停”的事件时有发生。诚然,当某一领域出现特殊情况,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实际情况暂时停止办理某些业务,以利于开展治理整顿等等,这并非是绝对不可以,换言之,政府部门可以拥有一定的“暂停权”。但问题是,对于某些政府部门的这一“暂停权”,也应该有所监督和约束,而不应该让政府可以单方面随时决定“暂停”。
如果政府部门可以单方面地随时决定“暂停”行使某些职权、“暂停”履行某些职责,那么就可能像武汉市有关部门此举一样,使相关公民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损害到他们的正当权益。本质上,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公民提供服务,是其日常的责任,“暂停”只能够作为一种特殊情形而发生。所以,政府部门要在某一公共服务领域叫“暂停”,等于就是暂时放弃承担某些责任,这就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确保其这样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不会损害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有关政府部门这种行使“暂停权”的行为,需要受到依法监督和约束。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政府部门不能够任意对自己的职权和职责叫“暂停”。
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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