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撞人的把被撞的告上法庭,并索赔55万元,6月18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受理了这例独特的案子。
2003年3月3日中午2点,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苏州南环西路福星小区时,被唐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击,造成两车均起火。事故发生后,钱某没有受伤,随即离开了驾驶室,而唐某因为车辆严重损坏,被困车中无法脱身。此时钱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唐某进行抢救。最后还是围观群众报了警,120赶到现场将唐某从车中救出。但由于没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唐某全身70%的面积被大火严重烧伤,其中64%为三度烧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实地勘察,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唐某违反交通法规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主要责任,而钱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但是,唐某却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仅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角度认定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事故损失的扩大与钱某未及时报警和救助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钱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的40%,合计553991.56元。在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后,唐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了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据悉,在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就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履行救助的义务。而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此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化,新交通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从道德层面上讲,尊重人的生命是伦理道德最基本的原则。基本的救助义务显然是一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陈晔 张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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