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萍)记者从日前举行的全市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一方面放宽了规定简化了手续,一方面也要求企业按规定时间申报,逾期将受到处罚。
据悉,为加快退(免)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申报退税的凭证和程序,原则上取消了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也放宽了要求,以便促进企业加快退税申报;对企业的申报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90日内申报退(免)税。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将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该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税总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及时调整出口退(免)税部分规定。
首先取消了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所有出口企业均须按月申报。其次,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我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隔月申报制度。第三,针对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提出的出口企业申报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由于目前我市还没有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市国税局将尽量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范围。
同时,为帮助我市出口企业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及时准确申报出口退税,自今年8月起,市国税局将在全市推广出口退税申报代理制度,并将加强对这一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
深圳海关也采取了有效措施大力帮助企业加快单证回收速度。一是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的“集中报关”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次月10日前可以取得出口报关单;二是通过公路口岸逐单报送出口货物的,货物出口3个工作日后出口企业即可取得报关单;三是通过海运口岸出口货物的,在货物装船离境72小时、海关收到码头公司发出的清洁舱单后,出口企业即可取得办理报关单。
作者:记者李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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