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高鹏姜美)6月18日,记者在自治区交通厅了解到,为了遏制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解决由于《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不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我区在全国率先确定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分阶段执法,根治超限超载顽疾。
据了解,交通和公安部门在执法中分别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在认定车辆超载时两法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公路法》根据车辆轴载质量认定是否超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根据车辆行驶证上规定的装载质量认定是否超载,由于两种认定标准不一致,因此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在具体执法当中出现不同处罚结果。
为了保证全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重复处罚,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经过多次协商,在全国率先推出以人为本、重治理轻处罚的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具体措施是,在集中治理的第一个月,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作为治理重点,按《公路法》标准对车货不超过20吨的车辆不予卸装、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根据所载物品的类型不同出现超限超载的,执法部门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超限超载登记累计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据已确定的超限超载标准执法,对没有称重测试的不准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对没有卸载消除违章的不准放行,对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过的不准重复处罚,从而确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超载这一“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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