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 自己被撞了,却被对方告上法庭,并被索赔55万元,6月18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受理了这一例独特的案子。
2003年3月3日中午,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苏州南环西路福星小区时,被唐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击,造成两车均起火。事故发生后,钱某没有受伤,随即离开了驾驶室,而唐某因为车辆严重损坏,被困在车中无法脱身,此时钱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唐某进行抢救。最后还是围观群众报警后,120赶到现场将原告唐某从车中救出。由于没有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唐某全身70%的面积被大火严重烧伤,其中64%为三度烧伤。
事故发生后,经过实地勘察,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唐某违反交通法规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主要责任;而钱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唐某却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仅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角度认定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事故损失的扩大与钱某未能及时报警和救助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钱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的40%,合计人民币55.39万余元。在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后,唐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了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张留兵 刘艳元)(新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