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董芸)近日西安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信访局、西安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群体性上访现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意见》从维护上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西安市社会稳定,规范上访秩序的角度,提出工作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访,各级信访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来访,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对在上访活动中采取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拦截车辆、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扰乱机关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置,对上访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刀具或实施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清除、收缴和制止,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上访活动中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上列队步行或采取集会、静坐等方式形成非法游行示威或变相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劝阻、制止、警告解散,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由信访部门交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单位教育处理。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以及煽动、策划上访群众聚集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策划者,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上访活动中借机进行打、砸、抢、烧,以及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道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制。对一旦发生的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工作机制和处置工作预案。对无故不到现场,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拖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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