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消息21日,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10年的时间。在中国的立法史上,除了民法典,也许没有哪部法律在时间跨度上能与之相比。
草案适用所有类型企业
与现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拓宽了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现试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引入管理人和重整制度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这次也被正式引入草案中。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而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破产另行制定
鉴于金融机构破产存在特殊性(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且关系到社会稳定,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破产认定更具可操作性
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很难认定和操作,而草案更具操作性。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司法实践表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很难认定和操作,根据这一情况,草案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至上
在法律不完善的状态下,一些企业一“破”了之,最后连拖欠工人的工资也不支付。如今提请审议的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利益。草案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将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此外,草案规定,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债权分类之一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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