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党内监督制度进行了具体落实,并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中共中央于去年年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自颁布以来,北京市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各种学习贯彻活动。市委书记刘淇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监督条例中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作出进一步具体细化。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并反复修改,七项具体规定终于出台。
这七项规定是《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关于述职述廉的规定》《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规定》《关于信访处理的规定》《关于巡视的规定》《关于谈话和诫勉的规定》,对市级领导班子和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如何接受监督,如何履行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把党内监督制度中的关键环节细化为具体要求,提高了各项党内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保证了党内监督能够落到实处。
北京市纪检委常务副书记冯书亮向记者介绍,北京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所创新。比如对于经过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的党员领导干部,将直接给予诫勉的组织处理措施,并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严格限制。这就增强了谈话的实际效果,提高了监督的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找到依据。
冯书亮说,党内监督条例共有十项监督制度,北京市目前细化落实了前七项,对于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三项较新的监督制度,北京市结合中央有关要求正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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