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经过3年多的努力,我市初步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各类补充保障措施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了有效制约与激励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新机制,创建了适应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营造了全社会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政策原则,我市出台了《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主要政策是:在统筹范围上,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驻并省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暂由省里直接管理;太原市作为统筹地区,对六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清徐、古交、娄烦、阳曲四县(市)实行县级统筹。在基金筹集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5%缴纳。实行统账结合,将医疗保险费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本人账户,再从单位缴费部分中划出35%左右补充到个人账户,使45周岁以下职工的个人账户规模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2.8%,46周岁以上职工的个人账户规模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3.9%,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达到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单位缴费部分在划完个人账户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统筹基金。在基金的使用上,规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三个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够使用的,超出部分本人自付。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初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全市职工年工资的10%,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划分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三次以后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自负比例是根据医院级别,划分5000元、5000至1.5万元、1.5万元以上三个段,分别是一级医院15%、13%、11%,二级医院17%、15%、13%,三级医院19%、17%、15%,退休人员自负比例减半。
据了解,我市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约115万人,除省直机关事业单位11.7万人、太铁系统和电力系统约6万人参加省里的医疗保险外,应参加太原市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约为97.3万人。截至2004年3月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2186户,参保人数达到64.1万人,覆盖人群涉及到中央、省、市、区属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市、区二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除县级统筹和托管单位外,市医保经办机构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22887万元,其中,划入个人账户12661万元,累计有5.6万人次就医、住院,支出基本医疗费用739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2829万元。共有2065户企业的41.1万人参加了大病保险,有503人享受到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共有13户企业1.8万人实行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本报记者刘占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