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纪律规定(试行)》,这个规定旨在对拆迁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进行纪律约束。
规定共十条。明确要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未按申报拆迁许可证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对申办拆迁许可证资料审查不严,把关不严,错发拆迁许可证的;对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拆迁资金监管不到位,不符合办证条件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拆迁许可证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应该受到纪律追究。
受到纪律追究的行为还有,拆迁实施单位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拆迁前未进行听证公示,直接进行强拆的等等。
规定还指出,拆迁单位管理部门、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纪律规定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对需由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处分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李桂芳 夏盘林 王晓映)(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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