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条款再度引起关注 中消协负责人表示这是典型不平等格式条款
据悉,《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正由广东省人大进行审议。《条例(草案)》关于电信卡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的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至今退还卡内余额的阻力依然很大。对此,中消协再次强调,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
中消协认为,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其形式是证券,实质就是合同。因此,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规定。
其次,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在有效期内,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经营者做法逃避义务
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拟定者,电信企业须遵循以下法律规定:一是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二是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三是双方对某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的精神进行解释;四是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剥夺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条款无效。
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在这种行业“惯例”面前,消费者被剥夺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权利,不能由此推定其购卡就是对该条款的同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余额不退”不是国际惯例
对于经营者“‘电信卡余额不退’是国际惯例”的说法,中消协向部分国外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了调查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国家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以一些国家的做法推定为“国际惯例”,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中消协指出,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在实践中,应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标注打折印记等方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费者愿意转存,电信运营商应予同意,并不附带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中消协希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电信卡余额归属问题能够早日解决,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记者 曹丽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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