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康庆实习生钱桢)拆迁安置房也要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昨天,记者获悉,市房管局日前正式发出《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对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以及非住宅物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缴存作了最新说明。
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都要缴存
据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其中,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备电梯)和3.5%(配备电梯)缴存,拆迁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
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拆迁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集资建房执行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
在全额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中,通知也作了明确要求。据了解,因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属于政策性商品房,所以执行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
集资修建的住房,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住房建设的集资人(购房人);集资人(购房人)按个人集资款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集资人(购房人)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非住宅物业执行商品房缴存标准
对办公大楼、市场等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则执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缴存主体为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购房人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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