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维修安装电梯资格的年轻小伙孙挎能被雇去当电梯维修人员,不料从9楼坠下,摔成5级伤残。于是,孙挎能把维修部、雇主以及楼房的权属人告上法庭,索赔44余万元。近日,五华法院作出判决,孙挎能获赔经济损失19余万元。
据了解,2002年7月1日,云南西南电梯维修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维修部)与李刚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年,还约定李刚按照维修部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由李刚负全部责任。2003年4月10日,李刚以维修部的名义,用维修部的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与安宁烟草大厦签订《安宁烟草大厦电梯改造合同书》,并加盖维修部的公章。该电梯改造合同书约定了安全责任,即维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维修部自负。2003年5月3日,李刚电话联系上了以前的同事孙挎能(没有维修安装电梯的资格证),叫孙挎能到安宁烟草大厦维修电梯,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每天50元。第二天上午10时许,李刚安排孙挎能维修电梯,当孙挎能站在电梯箱上换钢丝绳时,因电梯故障,桥箱突然从九楼下坠到底坑,孙也同桥箱一起坠下,造成孙全身多处骨折、重度创伤、失血性休克及左大腿下段截肢等。事发后,李刚及时将孙挎能送往安宁市人民医院救治。孙经2个月的治疗出院后,医院建议孙要1年半后复查,取出内固定,李刚为孙支付了5.6余万元的医疗费。孙所受伤害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之后,就再也没有人过问了。由于安宁烟草大厦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云南省烟草安宁市公司的下属机构。于是,孙挎能将维修部、李刚、云南省烟草安宁市公司以及安宁烟草大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安装假肢费、轮椅费、后期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4余万元。
庭审中,维修部认为,由于孙挎能与维修部不产生任何的法律关系,所以维修部没有法律义务对孙承担赔偿责任;李刚则认为,事故原因是孙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是孙挎能头天晚上玩游戏到深夜,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云南烟草安宁市公司和烟草大厦辩称,他们与维修部签订了电梯改造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孙的人身伤害损失,与他们无关,所以不应该赔偿。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本案中,维修部与李刚签订《承包合同书》后,李刚以维修部的名义及资质与安宁烟草大厦签订了电梯改造合同,孙挎能在从事李刚安排的对安宁烟草大厦电梯维修过程中,受伤致残。作为维修部疏于对李刚维修电梯资质审查,并违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有关规定。维修部向李刚提供经营资质,系属违法,对孙挎能造成的人身损害,维修部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刚在用孙挎能从事对安宁烟草大厦电梯维修过程中,疏于安全作业指挥、监督、管理、保障工作,在电梯突发故障后,使李刚受伤致残,李刚作为雇主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基于以上原因,本案维修部与李刚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作为烟草安宁公司和烟草大厦,他们既不是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与孙挎能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且对原告受伤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维修部、李刚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安装假肢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5947元,驳回原告对烟草安宁公司和安宁烟草大厦的诉讼请求。(柏立诚)责任编辑:原晓晖来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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