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硕君)
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事局获悉,近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指出: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工作年限累计达25年的,可要求单位与其签定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常在工作第一年可享有3个月长的医疗期,以后每增加一年工龄,可享有的医疗期也相应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
据了解,目前上海有59万个事业编制,但实有人员只有48万人,上海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这主要是因为上海在不断调整事业单位内部结构、不断挑选合适的人员。”
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在上海8300家地方性事业单位中,92%的单位已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尚未实行的少数事业单位,也视为事实上的聘用关系,适用《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本市事业单位的固定制职工已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解释》的发布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实施范围、合同期限、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
适用者
职工履行义务
视为事实聘用
《解释》指出,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以外,都适用《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解释》明确: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外,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实行聘用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同样适用《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聘用合同经受聘人员签字后送交用人单位,单位一方未签字,但受聘人员已经实际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以受聘人员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
违约金
单位未“出资”
走人不必赔钱
《解释》指出,在招聘人员时,如果事业单位只在刊登广告、到外地招聘花费了一定的工作费用,而没有使用培训、代赔违约金、高薪吸引等方式“出资”引进人才的,不能在签定合同时设定违约金条款。
《解释》强调,聘用合同就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际支出;支出发生后受聘人员每服务一年,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应相应递减。
医疗期
医疗期通常
不超过24个月
记者了解到,《解释》指出,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应参照“病假期间待遇”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期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受聘人员医疗期满后,单位需为受聘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如果受聘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而被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除获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获得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受聘人员因患职业病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并给其病假待遇。
合同期
签下终身合同
并没有铁饭碗
《解释》指出,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工作年限累计达25年的,可要求单位与其签定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但订立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也不意味着就有了铁饭碗,如果受聘人员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单位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受聘人员又不符合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内部退岗休养、内部待岗等方式处理。
换单位
跳槽到新单位
补偿金重新算
《解释》指出,工作期限并不适用于医疗期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比如,一名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20年后,跳槽到另一家单位工作5年,工作期限累计达25年,虽可以和现工作单位签定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但其能享有的医疗期只能按5年工作期计算,即第一年享有3个月、第五年享有7个月的医疗期。同样,该员工如被现工作单位解聘,所得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按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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