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不是行政行为,应由检察机关监督
本报讯 记者林洁报道:律师向公安机关追讨“会见权”的行政官司昨天经庭审激辩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和律师是共同参与者,两者平等,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法院管不着,律师有意见得找检察院。
庭审中,双方的“火药味”很浓。
被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下称“公安处”)抛出一观点,说当时刑警支队预审队不给两律师安排会见的原因是,两律师虽持有执业证、当事人胡某的委托书等材料,但没有一份胡某与刘某母子关系的证明,资料不齐所以不能安排会见,后来律师自行拿回了其他材料,更是无从审核安排了。
两律师提出,“走遍大江南北,代理了众多刑事官司,第一次听说会见犯罪嫌疑人还需要一份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他们表示,这根本是公安处在法律规定以外加设的“限制”,而且当时刑警支队预审队是以内部案卷未到该处拒绝他们的会见请求的。公安处提出,公安机关安排会见的行为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授权,行使的是司法权,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原告律师则认为,虽然公安机关一直有司法和行政两种职权,但界限不是很清晰,学界也有争议。两律师从法理上分析,认为当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侦查等就是行使司法权,对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个体实施的行为就应当是行政行为,在会见行为中,公安机关与律师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合议庭当庭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就是管“会见”的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裁定这样描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受《刑事诉讼法》调整,公安机关予以安排配合不属行政行为,两者是共同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平等的,不是管理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属于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其监督机关是检察院。两原告律师明确表示要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林洁)(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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