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遭遇尴尬,新上牌车实施新标准增添变数
本报讯 一次普通的执法检查,却引来人大代表的一串疑问。昨天,广州市部分人大代表上路检查《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情况,发现了新形势下的不少新问题。排放超标,无法处罚?
昨天上午10时左右,代表们来到广园东路检点,现场情况令人震惊:几辆大货车,一路喷着浓烟。交警拦截,环保部门现场检测,统统超标!
据环保部门介绍,很多车即使年审合格,实际上尾气排放还相当严重,今年1-5月,路检合格率只有70%左右。然而,更严峻的问题在于:以前依照广州市有关法规,交警对超标的扣证罚款,车主要治理、复检合格才能领回行驶证。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交警部门的“处理决定书”(民间俗称“牛肉干”)没有了尾气超标这一项,交警只能口头教育,不作其他处理。
广州市共七个复检点,去年5月,复检数达1935辆,而今年5月只剩731辆。本月各复检点更是“门可罗雀”。“尽管复检免费,但是不扣证,不罚款,没有威慑力,路检形同虚设。”环保部门说。
交警部门也“一肚子苦水”:扣证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作处理,只能眼睁睁看它继续污染。有关部门已在考虑是否要在法律出台前暂停路检。
代表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是规范不同范畴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况且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在广州市的法规没有废止的时候,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拿出处理办法,比如路检不合格的,可在年审时作处理。“欧Ⅱ”提前,合理不合法?
在视察机动车排气污染时,代表们发现,另一个相关问题也在困扰着有关部门———提前实施“欧Ⅱ”标准,是否合理不合法?
据介绍,继北京、上海之后,广州酝酿对所有新上牌的机动车全面实施等同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然而,也有部门认为,编制“符合环保排放车型目录”,符合目录的才予以上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地方增设行政许可,违反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登记所需凭证,如果广州以“目录”为依据决定是否给新车上牌,则又是违法!
环保部门则认为,对新上牌车实施欧洲Ⅱ号标准,只是提前实施国家标准,且《大气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广州提前实施高标准,是对广州环境和市民负责。如果不未雨绸缪,广州几年后的空气质量不会更好,只会恶化”。
据称,目前,广州实施“欧Ⅱ”标准,仍在协调商讨中,有关部门的担忧不无道理,但也为能否提前实施增添了变数。
环保部门不讳言自己深感矛盾:是宁愿将监督“关口前移”,防止污染出现,还是宁愿先不予理睬,待污染再治理,付出更大代价?(曾璇 仁达)(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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