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有关部门获释,这是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省级地方法规,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赋予了基金监督工作强大的法律武器,开创了基金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使基金监督工作进入依法监督的新阶段,对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障基金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解读
基金监督覆盖社会保险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
基金监督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的对象包括监督部门、管理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参保单位、领取待遇人员,不是局限于对经办机构支付管理和结余管理的监督,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基金监督部门为四个
实施基金监督的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但各部门的重点有所不同,劳动保障部门对第四条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三个帐户基金的管理情况、基金帐户开设和基金划拨情况、基金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情况和征收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规定的监督内容,第八条规定的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人员构成,表明了基金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委员会职责,即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所有内容纳入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而不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内容才纳入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基金监督部门在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统筹、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基金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是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在基金监督工作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主要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分为安全责任和违法责任。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对所管理的基金承担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金申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第十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符合手续的执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维护参保人员知情权
第十四条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无条件公开待遇享受的条件、待遇和社会保险登记的申领手续和程序等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不少于于一次向被保险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帐单;缴费单位或个人需要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缴费情况、待遇支付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条例颁布实施带来的变化
变多头监督为综合监督
条例的施行将改变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多头监督甚至是重复监督的局面。条例施行后,相关部门对区域性的社会保险基金所进行的检查监督计划,应当报送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监督委员会统筹安排,并结合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统一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利于发挥部门优势,也利于减轻被监督单位的工作量。
监督为管理服务
通过构建人大监督、监督委员会监督、基金监督部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供有力支持。通过检查监督发现共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化解社会热点和难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遏制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条例具有内容的具体性、较强的可操作性、约束对象的针对性和责任追究的严肃性等特点,条例的实施将有力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刻警醒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金安全关乎自身安全。根据条例规定,危害基金安全、造成基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将受到严厉惩处,条例的震慑作用显而易见。
利于形成合力
条例实施和基金监督委员会组建后,基金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沟通协调,利于对一些困难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减少推诿和扯皮,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平衡运行。
出台背景
监督主体多元化
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近700亿元,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强。随着近年国家和省对社会保险工作的不断重视,基金监督工作日益得到加强,基金监督部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多头进行监督既提高行政成本,又增加被监督单位负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与义务,协同进行监督,维护基金安全。
违法违纪隐蔽化
在国家和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后,范围广、金额大的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近年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与以前直接将结余基金挪作他用相比,手段和方式呈现明显的特点,即大多表现为潜在化和隐性化,如少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工资,减免利息或滞纳金,违规补缴欠费、确认视同缴费年限,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增加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欺骗、冒领社会保险金,不按规定管理结余基金,这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不亚于直接挪用结余基金,必须实行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减少以至杜绝基金流失。
监督手段信息化
经省和各地的加大资金投入,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水平大为提高。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电子信息系统的非统一开发和应用,改善了局部范围的管理手段,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隐患:无纸化管理和电脑系统升级,易造成社会保险资料的缺失,使社会保险关系的登记、确认、转移、审核工作处于被动;社会保险关系的登录和修改存在较大变数,为增加支出埋下伏笔。这种情况对基金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基金监督工作必须尽快实现现代化,以达到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同步监督和有效监督。
预防工作前沿化
基金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始终是“预防为主、监管并重”,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力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武器。制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将大大利于预防工作。同时,在各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中,充分履行基金监督的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政策漏洞,比事中监控、事后查处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张祥)(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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