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安机关严格履行聆询程序,依法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于6月17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首次公开两起劳动教养聆询案件。
付某,男、42岁,1996年因流氓被教养三年,1998年因伤害判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因盗窃被教养二年,于2004年5月22日解除教养。5月23日便因团伙盗窃作案,办案单位呈报劳动教养两年。经过聆询,虽然该人多次违法犯罪,屡教不改,但在这次团伙盗窃案件中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属于从犯,并且盗窃数额较小,聆询合议后,犯罪嫌疑人付某减去期限一年,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案的纪某,办案单位呈报劳动教养三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聆询中该人不仅认罪态度不好,而且假装有病,想借此逃避处罚。通过聆询,决定予以维持劳动教养三年意见。
背景
聆询是公安部新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特定劳
动教养案件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拟劳动教养人员,符合聆询条件的,首先告知其依法享有聆询的权利,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聆询,也可以申请回避或放弃聆询。对需要聆询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聆询。在聆询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等问题,向聆询机构进行陈述辩解,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单位等相关人员可派代表参加旁听。这项工作实行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不仅增强了办理案件的透明度,而且提高了办案质量。(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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