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记者王野蛟报道“哗啦”一声,时装店里的天棚和吊灯突然从天而降,正高高兴兴购物的顾客顿时满脸鲜血……7月1日记者获悉,这起发生在服饰店的意外由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素色空间服饰店赔偿受伤顾客各种经济损失3100余元。
天棚掉脸顾客伤脸
2003年11月17日,即将结婚的沈小姐和朋友来到位于和平区中华路的素色空间服饰店购物,挑选了一件时装后,沈小姐来到试衣间试衣服。忽听“哗啦”一声,天棚上一大片石膏突然掉了下来,正砸在沈小姐头上。紧接着,棚顶的吊灯也跟着从空而降,吊灯从沈小姐左脸由上至下擦过,鲜血顺着她的脸滴下。沈小姐回忆称,当时在她和朋友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将她送到医院救治,并给她拿了500元治疗费用。
调解不成怒上公堂
经诊断,沈小姐的脸部划痕面积为2×4厘米,眼角膜擦伤。11月26日,沈小姐突然感到头晕、恶心,到医大一院检查,结果为轻微脑震荡。
沈小姐养伤期间,素色空间店主一直没有露面。沈小姐打电话找到店主孙女士,开始对方还表示歉意,但谈到赔偿问题时,店主竟称:“我已经为你支付了500元治疗费用,还谈什么赔偿?”无奈,沈小姐只好来到和平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但店主两次拒绝调解,没有在《调节通知书》上签字,并留下一句:“我就拿500元,你爱上哪告就上哪告!”沈小姐忍无可忍,一怒将素色空间的店主起诉至和平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及精神赔偿金共计2.4万余元。
店主有责赔偿三千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委托沈阳中法法医鉴定处对沈小姐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今年3月10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原告左上脸、左颧部分别遗留带状色素沉着,触之凹凸不平;左面部色素沉着对其容貌外观有一定影响,可行整复治疗,尚未达到国家有关伤残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
被告素色空间的店主在法庭上辩称,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顾客受伤后,自己已尽了积极义务,带领原告到医院治疗,并给原告5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的赔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服饰店购物时,被掉落的天棚和吊灯砸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6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素色空间的经营者孙女士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100元、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100余元。
接到判决当天,沈小姐指着左脸上仍未褪去的那条印记对记者说:“我的脸伤成这样,不是几千块钱就能修复的。我还要上诉,一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