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被审计风暴“刮”到的个别部门一改“沉默的大多数”那样的以往常态,做出了强烈“反弹”,发出质疑、澄清、解释等种种“对应”声音。应当说这是一件好事,说明我们政治生活形态正在逐渐走向文明、民主,公众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的不同信息了解真相、做出判断。
在这些“对应”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发表的谈话是比较全面的,讲清了建住宅楼、发补贴等动用的是中国奥委会的“商业性”资金,而非体育总局的国拨资金,也不是“社会捐助”资金。但这样的解释并未完全打消我的疑虑,反而又使我产生了新的问题。
对于动用的中国奥委会资金中是否有“社会捐赠”,“谈话”特别指出:“这里需要搞清一个概念,中国奥委会账上企业赞助收入是商业性质的,属于市场开发行为,这是国际惯例”(《人民日报》海外版7月6日)。联系后面的话“凡是社会捐赠都归口到体育总局下属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我们明白了,“企业赞助”和“社会捐赠”按照人为设定的来源标准,通过两条渠道流入了“体育总局的领导班子也是中国奥委会的领导班子”这种“一体化”管理机构下的两个“账”上,由此具备了在盖住宅、发补贴时可以“动用”与否的两种性质。撇开这种怪异的体制问题不谈,这样划分收入流向并据此决定可否“动用”,有多少合理性?这是我的疑问之一。
“企业赞助”都是“商业性质”的吗?即便是“商业性质”就不存在赞助人对资金用途的主观意愿了吗?即便赞助人不能决定资金用途,钱就可以拿来盖宿舍、发补贴吗?从最宽泛的角度讲,“商业赞助”之所以把对象确定为“中国奥委会”而不是别人,不言自明就具有了“这笔钱应该用于奥运”这样的使用指向。认为它可以大笔动用来盖住宅、发补贴的道理何在?这是我的疑问之二。
按“谈话”的说法,用1.09亿元奥委会资金作为“自筹资金”的“资金补充”而建起来的职工住宅,“绝大部分”入住的是对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补贴也是发给在2008年之前“工作量大大增加”的相关人员。这种表述明显带有感情色彩,意在冲淡社会对资金用途的置喙。国家功臣理应得到合理报偿,但报偿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度。为了厘清问题而发表的“谈话”扯出“突出贡献”、“工作量大大增加”,反映了什么行政理念?这是我的疑问之三。
体育总局对审计结果的态度总体上是积极开明的,如果确实能够排除在资金使用问题上的违规嫌疑,相信所有国人都会松一口气。我提出以上疑问,也是想让体育总局的解释更加令人心服口服。国家审计署已经决定对北京市9家单位的奥运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我们期待可以令人更松一口气的结果出现。
(宋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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