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京7月9日电(记者苏海河)今天,日本广岛高等法院就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强掳中国劳工到西松建设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两年前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的裁定,改判5名原告方胜诉,判定西松建设公司向每位原告赔偿550万日元。 判决指出,强掳劳工是日本政府政策和企业追逐利润的结果,并认定劳工在安野电厂工地被奴役劳作,遭受残酷对待的事实。 本案诉讼的最大焦点是中国公民的对日索赔权和“实效壁垒”问题。判决认为,《中日联合声明》中虽然写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但并未写明“中国国民对加害者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被告提出的根据《中日联合声明》,该企业已无法律义务的论点不成立”。关于时效问题,日本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限为20年,关于公司不履行债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时效为10年。但是判决认为,强掳劳工属于严重的侵害人权行为,特别是日本企业隐瞒奴役事实,使广岛县的调查进展不力。在谈判赔偿问题期间,企业采取拖延战术,缺乏诚意,导致了案件起诉时间的推迟,因此认为被告方利用时效壁垒,违反正义、法理原则,属于滥用权利。最后,广岛高等法院判定:驳回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每位劳工受害者提供550万日元的赔偿金。 日本法律实行三审终审制。迄今在中国劳工起诉的审判中,在高等法院的判决中胜诉尚属首次。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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