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6日,四个家长和厦门六中分别签订了一份协约书,协约书上称:“凡录取厦门六中初中文艺特长班的学生,毕业后报考高一级学校,其第一志愿必须填报厦门六中。”
2004年7月18日,当学生将第一志愿填报为双十中学的志愿书交到校方时,厦门六中要求这几名学生必须遵照协约书,第一志愿只能填报厦门六中。
早报记者章淑萍蔡立荣
距离20日下午6时中招填报志愿表交表的时间只剩几个小时了,厦门六中初中文艺特长班的四名学生的家长,内心焦急异常,因为孩子究竟该报考哪所学校,还是个未知数———想报的志愿报不了,不想报的志愿却因为一份“协约书”,而遇到了尴尬。
昨日,四名学生家长来到厦门六中,找到该校周校长,要求校方针对四名学生不能在第一志愿中填报双十中学,而必须填写厦门六中一事给个说法。
在这四名学生志愿表的第一志愿栏目中,填写的都是厦门市双十中学。学生们称,他们更愿意在高中时代就读于双十中学,而且他们的成绩都达到AAB,甚至AAA(中考成绩最高级),也就是说都达到了双十中学的分数线。
起因第一志愿只能填报本校
2001年6月16日,林同学等四名同学没有经过厦门中招的电脑派位,直接与厦门六中签订了一份“协约书”,由此可进入厦门六中初中文艺特长班学习,但“协约书”上有个附带“条件”:“凡录取厦门六中初中文艺特长班的学生,毕业后报考高一级学校,其第一志愿必须填报厦门六中。”
在当年的《厦门六中文艺特长班的招生简章》上,也有同样的措辞:“为了保证特长班的延续性,适应学生的特长发展,凡初中录取在六中艺术班的同学,高中必须报考本校。”
一学生家长徐女士称,她的孩子是厦门六中初中文艺特长班的学生,7月17日,老师要求她孩子填报志愿后在第二天将志愿表交上去,经过商量,孩子在志愿表的第一志愿一栏中填了“双十中学”;18日,孩子将志愿表交上去,但后来却被告知此志愿表无效,她孩子的其他几个同学也碰到了同样的遭遇。
争论填报志愿却不能自愿?
学生家长对此不满,认为学生应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何我的孩子不能填报双十中学呢”。学生家长置疑的还有一点:既然规定班上的所有同学都须填报厦门六中,那些没有达到厦门六中分数线的学生又该怎么填报志愿呢?
对此,六中周校长认为,在“协约书”上要求文艺特长班的同学必须报考本校,是基于学校招生政策的延续性上来考虑的,而且当时学生家长都签订了“协约书”。他表示,招生简章和“协约书”都可以生效,“我们要按章办事,最后怎样要等待最终裁决,但是我们决不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可以个别处理学生情况”。
针对周校长的“延续性”一说,学生家长还有自己的想法。一学生家长洪女士表示,厦门六中高中部此前根本没有设置文艺特长班,又何来延续性之说。周校长则表示,按照一般学校的惯例,应该是特长生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设特长班。
质疑协约书上无学校公章
争议的焦点在于:“协约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协约书”上不但有上述的要求“进入文艺特长班的同学都需报考本校为第一志愿”的条款,而且上面的“签约人(单位)”分别是考生(签名)、考生家长(签名)、厦门六中(打印)。
学生家长认为,这份“协约书”的条款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而且厦门六中校方在“协约书”上面没有公章,“这样的一份‘协约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相关说法
教育局:要看“协约书”生效否
昨日下午将近6时,学生家长一行来到市教育局,希望市教育局能给个说法。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郭处长认为,厦门六中的文艺特长班给学生提供了发展特长的机会,在招生方面,学校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学生选择志愿也是完全自愿的。但学校和学生及家长双方签订了一份“协约书”,该“协约书”属于民事协议书,教育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很难干涉,最后结果如何,要看双方签订的“协约书”是否能够生效。教育局郭处长表示,今日,将请有关法律专家对“协约书”进行认定。
律师:该“协约书”不能成立
对于该“协约书”问题,福建金海律师事务所邓律师说,类似于这种问题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他认为,从该份“协约书”三个字来说,本身就是不对的,法律上并没有“协约书”这一法律用词,签订合同必须要有格式合同。从法律上来说,必须在签约人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认可,合同书才能成立;但从那份“协约书”中来看,上面并未如此,只有家长、学生一方签字,而校方却没有签字、盖章认可,因此该份“协约书”并不能成立。
邓律师还表示,在合同签订方面,如果“协约书”中有条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上也不认可,即使双方都在材料中签字、盖章认可,该合同也不能成立。早报对此事将继续追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