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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毒品运出假货 法院判定被告人运输毒品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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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7月21日18:14 来源:北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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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当成摇头丸的奶片
北方网消息:今天上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情节十分特殊的运输毒品案,23岁的被告人吉林省梨树县农民田某乘坐火车运输摇头丸,在被查获后,其所持的531粒摇头丸竟被检验出并无毒性,只是一堆奶片而已。今晚报曾以《毒品有假也是贩毒》为题就这一案件进行过讨论,反响较大。今天上午,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田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偷运摇头丸竟是奶片
在原籍闲来无事的田某经常和一些朋友光顾迪厅、歌厅等娱乐场所,期间结识了孙某。2004年3月5日,田某和孙某二人从原籍来到了天津,想在天津赚些钱。孙某见田某发财心切,于是便鼓动田某也倒卖摇头丸。见有利可图,田某便决定与孙某为伍,并商定好“货”源由孙某提供。虽说是“朋友”,但孙某却也有自己的如意算盘。其后,孙某竟从超市中购买了500多粒奶片,提供给了田某,谎称是摇头丸。没有见过摇头丸的田某对孙某的话深信不疑。3月9日晚上10时许,田某将531粒“摇头丸”用两层白色塑料膜包好装入一黑色绒布兜中,并揣进自己的上衣口袋里,准备乘坐当日的1417次天津至长春的列车返回长春市。在进入天津站后,田某受到了民警的例行盘查,做贼心虚的田某一见民警询问,急忙脱掉上衣撒腿就跑。但没跑几步,就被民警抓获。面对被民警起获的531粒异型可疑物品,田某供认称是摇头丸。531粒所谓的“摇头丸”重计443.64克,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没有毒品成分。
法院仍判认是运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毒品,仍采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方法进行运输,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且其主观上追求运输毒品的数量多达443余克,属于刑法规定的运输“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应该依法惩处。田某所运输的毒品经过检验并未发现有毒品成分,这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对该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法院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并由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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