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的一群女子,年前聚在一起,成立了全国首家女子维权调查中心,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己任,靠着跟踪、偷拍等方式帮助需要作出确认丈夫是否在外包"二奶"的妇女收寻证据,开业半年来,她们在成都上演了一起起“捉奸”在床的壮举。(据《华西都市报》8月4日报道)
之所以称其为壮举,除却此事前无古人之意外,能切实有效地协助妇女认清与自己生活的"另一半",维护妇女权益方面亦是其因。笔者在为受害妇女找到对配偶不忠的离婚证据而高兴的同时,对于女子维权中心这个新型事物,心中有一些疑问,不得不说:
其一,有关女子维权调查中心的合法地位的问题。文中提到该中心发起人颜国琼认为:"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日趋猖獗,妇女维权的需求日益强烈,这就是我们的生存空间。"值得注意的是,颜女士提到了一个关于生存空间的问题,生存空间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如今社会上兴起的各种出气公司、哭吧即是这种新时期生存空间突现的表现。然而,存在并非全是合理的。这之前还得有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凭我国目前的法律,女子维权调查中心还缺乏获得认可的法律保障。虽然2002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证据取得方式的放宽,即“对不违法的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证据可作为法庭有效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由国家司法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权的下放,即使其主体扩大到民间组织,关键还在于不违法,而女子电查中心的“追击二奶”的工作,在相当的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即使国家工商总局在2003年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有“文身”、“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这类新的社会服务项目,但是同时也有相当多的司法解释显示,“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对“侦探公司”的承认,并不意味着这类人员的从业行为及其活动方式必然在法律界限内。对于其失控的行为(比如非法收集证据)还要进行规范。
实际上,颜女士的说法逻辑并不正确,若是因为有生存空间便可合理存在,那么,推而广之,我们是否能给同样有着生存空间,有着需求空间的毒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权利呢?
其二,是否只有靠暗中跟踪、拍照、摄像这种难以见光的手段方能实现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呢?今年三八妇女节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邓伟志、陈益群、苟建丽、张承芬和全国政协委员肖燕军就反对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的讨论中一致认为,要解决家庭暴力等维权问题,一要靠法律约束,二要靠道德规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负有特别的维权责任。在有关妇女维权立法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制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健全的,除了一部专门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之外,《婚姻法》及其他国家大法都明确地作出为妇女维权的立法保障。关键问题是在立法之外的事情该怎么做?道德如何规范?法律如何依?妇女维权难的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该如何依法行事?在笔者看来,妇联作为妇女维权的主体,是有理由而且也应当履行其依法维权的职责的。妇联在传统工作体制上推行各级负责制,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传统夫妻道德、美德的宣传力度,与此同时,改变过去那种对维权工作只奖先进不罚落后的维权现状,对维权不力的部门机构施行问责制度,作到奖惩有制。相信这样能对妇女维权现状有所改观。(稿源:红网)(作者:龙文)(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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