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新近制定出《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挪用或者截留救灾、防灾财政支农资金等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该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在申报财政支农资金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虚假内容、并且已骗取财政支农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收缴已拨付的财政支农资金,并且1年内不予受理该项目单位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的申报,还要对单位及主管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检查验收中,为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将对其单位主管人员通报批评,并通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相关处理;实施单位不按照批复方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将已安排的生产性资金用于未经批准的生产性项目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整改,收回违规资金用于原项目,同时停拨未拨付的项目资金;违规用资金额冲转有关账目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将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除收回资金用于原项目外,违规额不到10万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下拨财政支农资金,也将受到严肃处理。
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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