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崔红)昨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进入第三天,已征得各界建议5292件次。市民的建议绝大多数依然是直指“行人违法司机买单”问题。而这一内容,恰恰是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被“有意”回避了。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条款被司机们称为“行人违法司机买单”。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似乎回避了该问题,只在第69条中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就在此期间,本市二、三环主路连续发生行人违法穿越主路被机动车撞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行人都进了医院,肇事司机则面临着支付高额赔偿的窘况。因此,有市民指出,《办法》回避“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的规定,终究不是办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导致行人伤残,第三者责任险只赔偿数额的“小头”(一般为5万元),“大头”是第三者责任险以外的部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上讲,无论行人如何违章,司机也无权“撞了白撞”。因此,有市民建议,应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由目前的5万提高到20万元,以减轻司机的心理负担。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国务院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尚未出台。目前情况是,机动车在与行人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专家认为,即使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出台了,对责任险以外的部分如何分担损失仍需要有关法规做具体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