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贝亚记者张素梅)员工偷拿单位一瓶啤酒,所犯错误是否情节轻微?单位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重不重?“一瓶啤酒”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竟打了二审官司。
今年40岁的程某是某啤酒公司员工,6年前,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03年12月。2001年,该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召开的第一届员工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员工守则》。2002年夏天,程某偷拿公司啤酒一瓶,为此,该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程某以自己只拿了一瓶啤酒,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是情节轻微,不应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一、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制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守则》中规定:员工盗窃或非正当渠道占用公司财物金额不论大小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由此,该公司与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程的诉讼请求。
启凡律师点评:
一瓶啤酒数量虽小,但在性质上也是一种盗窃行为、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它反映在劳动关系上,虽因情节轻微,数量不大,不构成刑法制裁,但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或行为守则中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