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谭柯实习生向玉娇)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2003年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被确认为责任事故,12责任人分别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秀山县副县长刘大敏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03年9月10日8时左右,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20名工人进入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作业。8时30分左右,三工人揭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采空区老窖积水,19名工人被困于井下,经施救1人生还,18人死亡,从而造成了一起特大水害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85.6万元。
据市安监局调查,该矿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全是空话,煤矿现场管理混乱,采矿工人无证上岗。而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池工商所有关人员发现该矿无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生产经营,却没有依法向该矿下达《警示通知书》,责令该矿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同时,县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审查失控。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调查组经调查确认“9·10”特大水害事故为责任事故。重庆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川河煤矿矿长黄臣敏撤销矿长职务处分;给予秀山县安监(煤监)局主任科员覃友均行政记过、一科科长刘永书行政记大过、副局长赵茂兴行政记大过、副局长黄秀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秀山县安监(煤监)局党组书记、原局长杨秀荣撤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处分;给予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杜大章撤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处分;给予秀山县龙池工商所所长纪超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重庆市煤炭工业局助理调研员李川云行政记过处分;并责成秀山县国土房管局向秀山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秀山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四门二井井长杨正和、副安全员杨正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为秀山县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刘大敏,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负领导责任。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大敏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