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则关于“下海”的新闻引来争议。一则是辽宁为有志“下海”的机关干部系上“安全带”,即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机关干部,在离开机关5年内如果本人申请,可在单位同意且有编制的情况下,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另一则是,山西省出台有关规定,机关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后可以离职带薪到民企工作。
有人认为,鼓励干部“带薪下海”,一可以精减冗员,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二能让官员直接参与市场实践,掌握更多市场经济知识,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好事。也有人认为,如此“下海”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会制造出新的“官商”。
不久前,山西省出台规定:机关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可以离职带薪到民营企业就业。规定中明确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三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三年期满后,如果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将由原单位安排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职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5年。这个规定,实际上是让公务员“带薪下海”,是政府给公务员系了一条“安全带”。
规定刚出台,社会各界众说纷纭。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观点之一:系上安全带,带来安全感,实现“双赢”
机关干部,政府部门,普遍对这一规定持较为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此举有利于人才流动,有利于为尚不发达的山西留住人才……
山西省政府一位相关干部告诉记者,山西省出台上述规定,是为了实现山西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才有序流动,实现“双赢”。近年来,山西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截至目前,民营企业已达50万家,同时,山西非公有制经济无一例外地面临着人才“瓶颈”的束缚,中等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人才缺口达到4.5万人,而山西公务员队伍中,具有一大批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正是民企“求贤”的目标。但是,这部分人才长期“人浮于事”。一方面是企业缺乏人才,另一方面是人才资源的浪费, “带薪下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励一部分人甩开思想包袱,跨出机关大门,到企业这一广阔天地中实现自身价值,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山西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法规处张元山说道,上述政策为山西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欲投身民营经济的工作人员系上了“安全带”,表明人才在民企、国企身份界限正在被打破。民企的人才管理开始纳入到全省人才资源的整体规划中,民企吸引、使用人才的政策环境更加宽松。
山西太原服装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安爱忠也有相同的看法。这家营业额在4个多亿的服装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他的企业非常需要管理和营销方面的人才,而公务员在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相对较高,他很欢迎这样的人才来就业。
观点之二:给了保护伞,形成保护网,带来负效应
另一部分人认为,政府部门出台此类规定,是对公务人员的一种过分保护,可能会给他们形成一个保护伞,给企业,给公务员自身带来不少负面效应。
山西省公共政策研究专家彭宗超博士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彭宗超认为,公务员“带薪下海”,实际上是给了一个保护伞,这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作为国家公务员,他们有着明确的职责要求和公众期许,允许公务员“带薪下海”,必将引起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整体形象的混乱认识,也不利于对公务员自身职位认同和敬业精神的培养。当然了,为了做好机构改革减员分流推出这样的政策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有一个底线。公务员辞职“带薪下海”政策还是应慎行。
还有学者认为,国家公务员掌握着政府的机密,把握着政策的精神,同时拥有强大的政府关系,某些人甚至垄断了很大一部分的政府信息。他们一旦辞职后进入民营企业,必然会造成一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公务员“带薪下海”也将容易导致腐败、官商勾结等现象的滋生。
观点之三:是鼓励“下海”?是厚此薄彼?还是一种探索?
对于这一规定,不光是机关干部,许多普通市民也十分关注。
太原市古交钢铁厂下岗职工王利伟这样说: 一边是公务员下海有“后悔药”、“安全带”和“救生圈”备用;另一边是城镇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保覆盖面尚有较大空白,农民的社会保障近乎阙如,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公务员下海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不过就是转业而已,有的甚至还是放下政府提供的“金饭碗”去捧“钻石饭碗”,这么好的条件,还给他们发长效“后悔药”。难道他们承受压力的能力和心理素质,就比普通大众逊色吗?如此厚此薄彼,太不公平!
上述《决定》已出台两个多月,山西公务员“带薪下海”实施效果如何?记者到山西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时,两位工作人员均表示,对此项规定不了解,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公务员下海“范例”尚无“活标本”。
山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一位同志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薪”而在于“岗”,公务员离职后,其职级、岗位还要不要为他保留?如果留着,显然会影响机关的办公效率;如果不留,3年后他想回来,你又让他上哪里去?而公务员对此最大的担心仍是怕“鸡飞蛋打”。一位公务员明确表示“不会去民企工作”,他说:“我现在的单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去民企干3年,干好了不说,如果弄砸了想回来,这边的‘坑’也没有了。”
山西出台这一做法,是为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在我国1993年开始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下发过《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明令禁止公务员下海。
公务员“带薪下海”引发的争执,折射出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能进能出机制;二是如何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解决好这两问题其实只需要解决一个难题——政府职能改革,要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切实解决管理就是收费、管理就是罚款问题,创建一个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加快政府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动态的公务员队伍。
人民网记者 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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