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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三名银行干部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使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记者昨日获悉,某银行北京分行国际贸易结算处的正、副处长和一名副科长分别被朝阳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至8年。
1998年8、9月,在审核、审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开立不可撤销远期跟单进口信用证业务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处长肖某、副处长蔡某和该处进口科副科长王某既未责令该公司补交缺少的必备文件,也未收取保证金,而是同意以其他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先后为该公司违规开具了10笔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金额共计83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00余万元)。这些信用证款项均由该银行北京分行垫付,“中商公司”及其担保人均没向该行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致使该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3被告人各自的失职行为,才导致银行被骗的重大损失后果发生。因此3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已分别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