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2004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曾任广州日报社社长、总编辑的被告人黎元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黎元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黎元江在任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兼广州日报社编委会总编辑、广州日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1992年至1994年,广州日报社多次向花都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购买土地,被告人黎元江参加了购买土地会议并同意购买。199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黎元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朱某某等人代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1996年至200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黎元江主持和参加了购买印刷设备的会议,并确定向瑞士某公司购买印刷机。在报社以广州市广华印务有限公司名义购买由香港某印刷公司作为中介的瑞士某公司生产的印刷机设备及报社与该公司以后的业务往来中,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某经理送给的美金1.9万元、港币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黎元江先后十一次收受陶某给予的人民币205000元。为陶某提任为广告处处长、社长助理及提请上级任命为副社长、杜委委员等方面提供帮助。
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黎元江先后三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为张某某提任为社委会委员、副社长及任命张某某为广州日报副总编、社委会委员等方面提供帮助。
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黎元江先后二次收受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为谭某某提任为装修办主任,任命为大洋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及审批对装修办奖励方面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黎元江退交人民币480909.63元、港币10540.81元、美元24048.1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元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负责广州日报社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决定征购土地、采购印刷设备及干部的人事安排中为行贿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黎元江犯罪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黎元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黎元江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1.9万元,予以没收,上敏国库。(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