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改革重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近日出炉。其中,备受关注的公民可以起诉“红头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有望写进新行政诉讼法。也就是说,今后“红头文件”也能告!(9月17日《新京报》)
把政府“红头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甚至是首选依据,这对我国一些行政部门来说,早已是约定俗成的事!面对一些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红头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感到不合理,但对广大民众来说,似乎也只有服从的份儿!如果有人对“红头文件”进行行政起诉,法院也会拒绝受理。2000年8月3日,西安的张伟和王哲一纸诉状,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电信部门在收取手机电话费时,还代政府向每部手机用户每月收取10元帮困基金,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他们的起诉相继被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驳回,理由是政府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红头文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虽然,政府部门制定文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部门从本单位利益出发颁布红头文件的情形。当一些人鼓起勇气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违法收费、处罚、审批、发证等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时,却发现他们就要状告的收费、处罚、审批等有相应“红头文件”。这时,任凭你有何理由,行政机关只需说一句“我们有根据,有红头文件”,就让告状者象泄了气的皮球,毫无办法。
“红头文件”也能告,尽管已有《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可依,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屡屡遭遇“肠梗阻”,步履维艰。为了部门利益,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的咄咄怪事。据今年2月5日《南方周末》报道,广东云安县云浮三建与阻挠其中标的云安县建设局的红头文件苦斗了两个回合,并两次胜诉。但败诉的建设局既不上诉,也不执行判决,而是抛出了第三个红头文件。如此视“红头文件”为“准法律条文”的做法,怎能不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行政诉讼尚且如此,一般的老百姓又如何敢向“红头文件”较真叫板?
看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仅仅依法办事还不够,还必须解决办事所依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当公民认为政府“红头文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法律制度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如今在立法中首次规定公民可以“状告”政府文件,显示出中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努力,是中国立法进程中的一大突破,其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行政诉讼环境,更好地坚守司法中立,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使法院真正独立于百姓和政府,让百姓在更加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环境下进行诉讼,以重塑百姓对行政诉讼的信心。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政府部门理应提高法律意识,把“民”与“官”放在平等的地位上予以正确对待,彻底改变用“红头文件”作为自己行政行为依据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对那些已经出台、但明显不合理的“红头文件”进行“自检”。如果不能打破“官本位”的潜规则,不能让“红头文件”走出“法外特权”的误区,即使法律给了老百姓一个能状告“红头文件”的“豹子胆”,但多数势单力薄的普通百姓是不敢与“红头文件”较真斗法的,因为他们心中有着太多的问号——官司能打赢吗?打赢能落实吗?落实后能保证不在有类似事件吗?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