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伪造袋装竹笋产品的生产日期,泸州竹芯食品有限公司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2.6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9月15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泸州竹芯食品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已缴罚款的诉讼请求。
5月20日,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泸州竹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41件“竹芯”牌袋装系列竹笋产品,分别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04年5月21日”、“2004年5月23日”,即予以查封。
经调查、取证核实后,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该公司在竹笋生产中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属“伪造生产日期”的严重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在该公司表示放弃听证,请求及时处理的要求下,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袋装竹笋产品;罚款26019元。
该公司以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诉求法院撤销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退还收缴的罚款26019元。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简兴超本报记者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