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9月25日已出台“[2004]38号文件”,撤销该局不准律师代理沱江污染案件的“[2004]19号文件”。
近年来,“红头文件”违法的问题正在日益显现并且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一些地方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几乎都制定和实施过一些要么法律依据不足,要么直接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显相冲突的“红头文件”。湖南“嘉禾事件”、银川“出租车罢运事件”,其背后几乎都有一个违法的“红头文件”。
如何减少、遏制政府“红头文件”的违法现象,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以及地方政府纷纷进行了探讨,积极、努力地寻找相对有效的应对和解决方法。据《新京报》报道,已实施14年的行政诉讼法目前正面临着一次大的修订。一份历时三年的国家司法改革重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近日出炉。该课题组负责人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多个方面将有突破,诉讼范围不仅是现在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包括政府机关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如“红头文件”。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规定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而这种受案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对于有效保障公民、组织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际上是非常不利的。
一方面,从各种已经集中出现的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实际上很难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针对普遍对象做出的,其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层次多、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其一旦违法,往往会造成更大、更多的损失。而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极有可能进一步刺激各种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各种违法性“红头文件”层出不穷,从而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些角度来看,包括政府“红头文件”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迫切需要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稿源:京华时报)(作者:阮占江)(编辑:徐志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