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2003年7月,张先生来到我市某房产中介公司,欲要购买南京三汊河附近的二手房,于是房产中介公司向张先生推荐了一套,当时张先生对该房很感兴趣,便要求去现场看房。按照惯例,中介公司要求张先生在看房之前签署了《看房委托书》。
双方签约后,中介公司带张先生去看了房,并约见卖房者林某商谈房价。三方都在场时,张先生表示“要再考虑考虑”,首先离开了中介公司,房屋卖主林某也在5分钟后离开。不想张先生此时并未走远,而是躲在中介公司旁的一家烟店内。见林某出门,张先生连忙跟上。张先生告诉林某,自己不愿付4000元中介费,希望和林某单独交易,至于房价方面还可以商量。林某见有利可图,也一口答应。于是双方背着房产中介公司,私下成交,并约定守口如瓶。
今年8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一次为其他客户介绍房产时,偶然听到张先生私下成交的事,感到十分吃惊,原来卖主林某一直告诉他们“房子不想卖了”。之后,中介公司多次上门要求张先生支付中介费,但均遭拒绝,张先生称自己和林某原来就是朋友,朋友之间的买卖不关中介公司什么事。
中介公司见协调无望,遂以张先生违反《看房委托书》中所约定的不得私下成交的内容,委托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义怀将张先生推上被告席。下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张先生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张先生违反约定,私下成交,应承担法律责任,应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用。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