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信息很刺眼。媒载:日前,湖南省双峰县在人称“全国假证之乡”的该县走马街召开“打击和治理制贩假证及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诚然,打击造假诈骗有利净化社会风气,有利于树立正气,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因而很有效地深得民心。但是,一个县一个镇出的造假案件多了一点重了一点,就被套上“全国假证之乡”的称谓令人“别有一番”滋味。
笔者细看这个被称为“全国假证之乡”的具体事实。“从今年6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来,共破获违法制贩假证案件53起,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进行诈骗案件32起,15人被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逮捕或劳教”。(见中新网2004年10月3日电)平心而言,一个镇出现造假及短信诈骗案85宗、逮捕和劳教15人,从数字分析确实“非同小可”。但15人毕竟占了走马街镇总人数的一个零头不到。如此比例就套用“全国假证之乡”令人有以偏概全之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以偏概全不仅出现在湖南双峰,不久前媒体报道著名“茶都”福建安溪县,已抓获了利用短信诈骗的196名犯罪嫌疑人,就有媒体讽称“茶都”已沦为“短信诈骗之乡”。
以偏概全套用称谓,尽管对社会有警醒作用:告诫与该地有业务往来的人们,需小心谨慎防止上当。但更应看到它的负面作用:其影响可比一个蟑螂弄坏一锅汤。比如,投资商人会惊名而远走他乡;贸易伙伴会疑名而拜拜;外谈婚嫁对象也会因恶名而诸多曲折;其他正常工作同样会因臭名出现种种障碍等等。在“诈骗之乡”“造假之乡”的帽子影响下,乡镇中人们的心理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建设和谐社会,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法办事是关键,而协调方方面面关系也是重要环节。协调就是促进和谐。造假诈骗之类的违法行为固然给社会制造了混乱,固然应该依法惩处,但毕竟是极少数。把这极少数人的犯罪行为视作一镇一县的主流并冠以丑化的帽子既与事实不符,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笔者认为,在红头文件用语上,在媒体报道中,在公众场合,还是慎用甚至不用“假证之乡”“诈骗之乡”“走私车之乡”之类令人恶心的称谓为好!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