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本文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我省招投标工作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李晓东。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状况如何?为什么说《实施办法》的施行对规范和完善我省的招标投标工作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答: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年来,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比以往有了比较明显的改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领域不断扩大。在项目建设方面,凡符合国家规定范围、标准和规模的建设项目普遍实行招标投标制,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和国债项目,招标比例接近百分之百。目前,招投标活动这一市场经济基本手段已被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药品采购、特许经营等许多领域。
配套规定日益完善,规范程度不断提高。《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评标和定标过程中一些旧的做法逐步得到改变,如评标人员资格、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办法的公布、评标程序、定标规则等。
五年来,招标投标的作用已在一些项目中显现出来。许多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到了好的施工、监理队伍,选择到了好的设备、材料供货单位,确保了项目建设进度、质量以及安全生产。不少项目还通过招标降低了工程造价,节约了工程投资。同时,监督作用也日益显现,使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时间短,目前我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地区封锁、行业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项目在招标时,采用注册、办理投标许可证等搞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一些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在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人为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以搞公开招标为名,变相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一些地方和行业擅自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环节。二是招标、投标不够“公开、公平、公正”,使招标人、投标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项目单位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等方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或中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虚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个别行业、地方和项目还存在规避招标、操纵招标、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三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时有发生。一些行政监督部门违法直接介入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务,随意干涉项目法人行使招投标自主权。四是法律规定的有关审批或核准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一些项目不具备邀请招标条件,不经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一些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资格,不经核准自行组织招标;甚至个别项目仍在使用《招标投标法》已禁止的议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因此,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问:省发展改革委在履行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答:五年来,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全面履行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责,根据省政府授权指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体,初步建立起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建立了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多次举办全省招标投标培训班,对项目法人及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了培训。
其次,着重加强了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稽察。通过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对重点项目招标的方式、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办法等进行事先确定,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招标中派员参加,进行事中监督;招标后进行稽察,实现事后监督。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对涉及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清理工作,形成清理的初步意见已上报省政府。同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根据立法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就此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参照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办法进行了数次修改。
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该办法采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原国家计委3号令确定的范围,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一些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招标项目标准,不同行业之间较难形成统一认识,水利、交通、电力等项目投资额大的行业认为标准不宜太低,而房屋建筑、室内装饰等项目投资额小的行业认为标准不能太高。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全省统一的标准,从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提出分三个档次的标准基本可以反映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水平,太高不利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太低不仅难于突出重点,而且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使项目投资成本加大。
问:《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核准(审批)事项的?
答:招标投标是用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置、优胜劣汰的制度。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并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定标等方面规定了核准或者审批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文件精神,《实施办法》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核准(审批)事项:
其一,对于必须招标项目中的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核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招标项目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或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等七种情形,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其二,对招标方式中邀请招标的审批。《实施办法》规定,对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以及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五种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其三,关于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招标方案包含的内容及报批程序。通过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何种组织形式、标段如何划分、评标机构如何组成等确定下来,成为项目实施招标必须遵从的原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全文见本报9月29日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