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通讯员李炳霞尹福利)《末代皇妃》一剧在部分省市热播,就在其播出后引起了一场不小的纷争,并最终因为名誉侵权形成诉讼,《末代皇妃》编剧作为原告将对《末代皇妃》提出公开质疑和指责的二被告告上法庭。10月11日,此案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末代皇妃》编剧获赔67万元。
原告张永琛,知名剧作家,著有《苍茫》、《红处方》等多部作品。张永琛独立创作完成了30集连续剧《末代皇妃》剧本,并在2003年拍摄成电视连续剧,在部分省市播放。第一被告王庆祥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擅长清史研究,著有《淑妃文绣》、《末代皇后与皇妃》等作品。
2004年4月24日,王庆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第二被告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发送了《评张永琛的〈末代皇妃〉》文稿,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在此文稿的基础上编写了《叹!史学家心血愤!名编剧剽窃》一文并发表在《东亚经贸新闻》上。文中有“《末》剧编剧有什么权利把别人几十年辛苦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试问《末》的剧作者,你有什么理由把我的《淑妃文绣》等融入了辛勤劳动的作品含糊地斥之为‘资料’呢?”等词句。
基于以上情况,原告张永琛以王庆祥和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了诉讼,并要求经济赔偿。在庭审中,被告王庆祥表示《叹》文反映了自己的意思表示,但文章不是他写的,并坚持认为《末》剧抄袭了自己的相关作品,并提交了自己的作品作为证据。同时,原告也列举出了大量史料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在被告王庆祥文稿的基础上编写《叹》文,明显具有对原告的贬损语言,并以大标题的方式指责原告剽窃,二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与他人合作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庭审中,二被告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原告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事实存在。同时,依据司法实践,原告作品引用被告的诗文也不构成抄袭,而是适当引用。由此,二被告在无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公开发表评论指责原告抄袭,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责任。由此,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东亚经贸新闻》或该报纸发行地同等级报纸刊登道歉声明;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