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可没想到钱没还回来,连作为抵押的房产也失去了———
案:
1998年3月31日,李某与全某协商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全某借款5万元用于建房,借款期限自1998年3月31日起至1998年10月1日止,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六,李某以一处房产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
转眼5年过去了,李某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全某碍于情面也没有找李某要钱或要抵押的房产。2003年12月18日,债务人李某为了解除房产的抵押,以全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全某对自己的房产抵押权失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被告全某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没有向原告主张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也未行使抵押权,本案争议的抵押权已自动失效。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对于1998年3月31日所签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的抵押权自动消灭。
对此判决,全某不服,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
抵押权因超过时效而消灭
本案这种情况是,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超过一定期限而消灭。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但债权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像本案这种情况,全某在两年诉讼时效过后,即便起诉李某归还欠款,法院也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当然主权利债权作为自然之债仍然存在,若李某自愿归还,全某可以收回这笔欠款,若李某不予归还,全某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讨回这笔欠款。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仍可存续,但这种存续也有时间限制,即为两年。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担保权人未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综观本案,全某作为债权人,本应掌握主动权,但最终不但借款无法收回,反而输了官司,出现这一局面皆因怠于行使权利。这也提醒大家,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权利人一定要有个法定期限的概念,千万不要让你的权利因过期而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