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被转让保险生计无着落
本报讯 认为工商登记部门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在没有股东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就把维系自己生存的福利企业准予注销,11名残疾人把北京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上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具体办理申请企业注销的原福利企业经理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11名原告残疾人请求法院判决撤消工商局作出的注销企业行政行为。在开庭现场记者看到,参加此案旁听的不少人都是白发苍苍的残疾人家长。
穆艳等11名残疾人在起诉书中说,金化安公司是在海淀区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福利企业,他们11个人都是该企业的残疾人职工、股东。今年年初,他们得知海淀工商分局注销了自己的企业。职工们认为金化安公司未按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注销申请未按照《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民政部门主管机关确认,未完成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机关就准予金化安公司注销,违反法律程序,致使11名残疾人至今不能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损害了残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在金化安公司提供给工商机关的股东签字同意企业注销决议,是该企业经理找人代签的,工商机关在审核该决议时也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使假签字顺利过关。
该案被告市工商局在答辩中说,工商局在办理金化安公司企业注销事项过程中,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各项文件,包括企业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等,因此不存在未尽审核义务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注销福利企业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同意,《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能和公司法相对抗。
具体申请办理了金化安公司注销转让事项的第三人原企业经理李某在法庭上说,金化安公司在注销前进行了企业清算,企业转让协议也经过残疾人职工的监护人签字同意。每名残疾职工都领取了两万元的转让费。上报给工商局的企业注销股东决议确实是别人代签的名字,那是因为这些残疾人住得太分散,时间紧张没办法找到人。
福利企业注销是否必须经过民政主管机关的同意,金化安公司上报给工商局的非企业股东本人签字的注销企业决议是否违法,工商机关依据假签字决议作出注销企业决定是否构成未尽审核义务,一系列问题成为本案关注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