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长张绍学等三人被推上被告席
本报讯 因涉嫌利用出版教材之机,套取学校财务现金24万元,并擅自截流学校财务公款100余万元建立“小金库”,原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张绍学等三人被推上被告席。昨(26)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引人关注的是,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因涉嫌单位受贿也被列为被告。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至2003年,张绍学在担任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出版《计算机文化基础》教材之机,伙同该处调研员刘启玉和教材中心主任赵兵(另案处理),套取学校财务现金24万元,后将其中4.8万元私分。张还伙同刘将应上交学校财务的公款119.62万元擅自截留;之后,张又于2003年6月、12月两次从刘处取走37.5万元予以侵吞,并耗用部分赃款。刘也于2002年至2004年从中侵吞1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仍有11.96万元刘无法说明去向。另在2001年底,张还从刘处拿走小金库现金5万元以侵吞。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0年1月至2004年1月,张伙同其妻张锦辉(原该校管理学院副院长),收受该处文印室承包人的现金7.1万元。案发后,张绍学和张锦辉共退出赃款人民币60万元,刘启玉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
本案中,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因被控单位受贿罪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至2004年3月,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在与成都某书社签订购书合同中,收受对方给予的发行费35万元,并使用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一辆。另外,在2001年5月至2004年4月,该处还非法收取书商返还的教材服务性收益共计105.63万元。
部分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于西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并非独立法人,而只是该校一下属机构,其是否能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值得商榷。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张绍学承认检方指控的事实和金额基本属实,但对指控其贪污受贿的性质予以否认。张辩称教务处截流资金是用于所谓的“处长基金”,而不是检方指控的“小金库”。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日继续审理此案。
(武法袁晓娜本报记者余义勇)?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