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据报道,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上,深圳方面在会上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议,将深圳列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试行“二裁终局”,即当事人可先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委员会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再经过法院审判。
当前各地普遍实行的都是“一裁二审”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当事人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单是仲裁阶段就要花费60天时间。而劳动争议当事人以民工等弱势人群为多,无论是在财力、时间还是精神上,他们都承受不住这样一种高消耗。因而深圳建议的“二裁终局”如能实行,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物质与精神压力,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但我们也须看到,如果赋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终局裁定权,具备法律效力,也有一些弊端较难克服。
实行劳动争议“二裁终局”制度后,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复议裁定还有异议,那就将失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最后机会。而这无疑会给当事人寻求公正带来不利。更重要的是,这等于是剥夺了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无疑为公民权利与法律规定所不允。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属于行政执法,作出仲裁的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的裁决无论是在准确还是公正上都无法与司法机关的裁决相比。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裁决更为权威,也更能令仲裁双方心服。这也是赋予当事人在不服仲裁后寻求法律救济机会的根本缘由。
而且,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政府一部分,因而容易受到其他种行政权力或政府官员的干涉,因而尤其是在涉及政府部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着失去公正性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赋予劳动仲裁机构以终局裁定权,具备法律效力,那将会置争议中非政府部门一方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试想,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如果民工们在与它们的争议中失去最终寻求法律途径的机会,他们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维护吗?一个字,难!
所以,与其实行以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的“二裁终局”制,不如授予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即取消诉讼前必须先仲裁的前置程序,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又提供维权上的便利。这样就能克服当前仲裁制度以及所谓“二裁终局”制的弱点,既减轻当事人负担又确保他们获得公正。(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