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岭
候选人与选民如何面对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的选举法修订案,对公众所关注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修改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内容。(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注意到,在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上,修正案用的是“可以”一词。按照字面理解,既然是“可以”,选举委员会既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面对面,也可以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就是说,选举委员会做这件事,合法;如果不做,也不违法。
“可以”一词,给了选举委员会一个很大的自由度。但是,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对选举委员会来说,肯定是一个繁杂细致的工作,涉及因素很多,不可预见因素也很多,对普遍有着“稳妥、保守、别出乱子就是政绩”等惯性思维的权力机关以及官员来说,谁愿意没事找事?这样一来,也许就会有一些选举委员会怕麻烦,消极应对,不去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而选民和代表候选人见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并非可有可无。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所言,这是广大选民的权利,是候选人的竞争愿望,强化了选民和代表的契约关系,预示了选举的正当程序,是应该存在的法律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应逐步把“可以”一词改成“应当”或“没有特殊情况下,必须……”,把目前的软性约束,逐步变为一种硬性约束,表明选举委员会必须组织,否则就违法,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选举的民主性、自由性和公正性。(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