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都市快报》10月28日)
一个月前,广东省人大曾提出“改‘介绍代表候选人’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人大选举法修改建议(见《青年报》9月21日相关报道),其主旨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选举工作机构、代表候选人和非候选人以各种形式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允许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而修改后的选举法相关规定则部分实现了这一建议的目标,因此,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人大代表是履行法律程序而产生的一种职务,具有十分明确的职责,主要是要了解民意、反映民意、代表群众利益、参政议政,其核心在于发挥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因此,要想切实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就必须加强同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真正代表群众利益,与人民群众形成鱼水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同时受选民的监督。因此,从理论上,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但实际上,一直以来,各地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代表候选人多由组织推荐,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了解,候选人代表选民利益的意识不强,人大代表被当成一种荣誉而非法律职务等诸多问题,导致人大代表(包括候选人在内)对其法律职务的内涵缺乏认识,职责意识比较淡薄,与选民之间也没能建立起真正的水乳交融的关系。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人大选举的竞争程度,也会增强代表候选人的职责意识、代表选民利益的责任意识、与选民休戚相关的角色意识,以及忠实服务选民的自觉意识。从另一方面讲,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也便于广大选民增进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提高信任感和亲近感,从而有助于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出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人大代表来,提高选民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