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一条“拾到失物可得经济补偿”的规定引起人们普遍关注。10月28日始,央视对此进行了网上调查。
截至今天上午记者发稿时,共有1511人参与了央视的调查,其中认为“应该”的有972人,占64.33%;认为“不应该”的有445人,占29.45%;还有94人表示“说不清”,占6.22%。
记者也为此采访了本市的一些市民和部分经常跟“失物招领”打交道的行业,结果赞同者和反对者同样是各持己见。
蓝色联盟的出租车司机李先生深有体会地说:“老实讲,‘从来没想过得报酬’肯定是假话,但乘客不给,我又怎么好意思讨呢?有时想想做好事就做到底吧。可是,一来二去,时间、精力不说,油钱也得自己出,心理总是挺酸的。久而久之,拾金不昧的积极性确实受到了影响。”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失物招领处的吕小姐表示,我们提倡拾金不昧,毕竟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应当发扬光大。旅客丢失财物,已经非常着急了,拾到者再向他索要报酬似乎太没人情味了。这里每天都会收到许多遗失物,我们及时通过广播寻找失主,目前还没有发生过拾得者主动要求报酬的情况。
上海火车站失物招领处的工作人员担心,假设拾得人要求200元补偿,而失主却认为100元已经足够了,那么,我们该如何调解呢?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发生争执,又该由哪个机关来管呢?
小学教师任女士担忧,现行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15条规定,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以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6条,爱惜名誉,拾金不昧……等都明确告诉学生要“拾金不昧”。但是,法律一旦规定拾得者可以索取报酬,并且若失主不给,拾得者还可以置留失物。今后,如果发生学生捡到他人财物,因对方不愿酬谢而占为己有,是否就认为这名学生违反了行为规范,思想品质不高尚呢?若评选优秀学生,又该如何给他打分呢?
一名法律专家表示,对拾金不昧者的补偿,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他个人意见是,这种补偿主要还是指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比如捡了名画、文物或猫、狗等替人保管、看养确实有费用支出的才应该给补偿。而只有在悬赏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者才可根据悬赏领得报酬。(实习生任晶晶)
古今中外不乏“有偿招领”
法律专家十分赞同此次将“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写进物权法里,认为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在国外,“有偿招领”的行为比比皆是,如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依据《物权法》,司机捡到钱物后应交还失主,失主认领时须给司机不低于10%的报酬。
其实,在我国古代,拾金不昧也并非不给报酬,如清律就明确规定,捡到遗失物,一半还失物之人,一半当作奖赏给得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