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成华法记者李威) 父母因不满患精神分裂症的儿子整天“闹腾”,一纸诉状将33岁的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搬出老两口的住处。昨(11)日,成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父母:他让我们无法正常生活
原告吴祖强、王晓菁因“不愿在法庭上面对自己的儿子”,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委托其另一儿子吴少武为本案的代理人。
据吴少武称,2001年9月11日,其父母突然接到简阳市公安局打来的电话,称其弟吴少文在简阳火车站附近被火车卷进了车底,身受重伤。同年10月,父母将弟弟吴少文接回家中照料,但没想到这之后,吴少文的行为变得十分古怪,经常大吵大闹,“说有人在食物中放毒,在空气中放毒。要害他。”扰得周围邻居和老两口都无法正常生活。父母虽多次要求儿子吴少文搬出,但吴少文拒不搬出,还将自己位于青羊北路的一套房子出租,长期居住在父母家。
儿子:他们虐待我
当法官核实原告与被告是否系父母子女关系时,吴少文的一席话顿时让在场人一头雾水:“我们在法律上也许是父子关系,但在血缘上我不承认。他们经常虐待我!”
吴少文称,其父母吴祖强、王晓菁于2003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先后送他到成都市精神病院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精神科就诊,医院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其父母应当对自己进行必要的保护,而不应当将他赶出家门。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少文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于2003年8月至9月入院治疗,未愈。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载明,出院后继续治疗,门诊随访。这表明吴少文并未治愈。
法院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父母应当履行其监护责任。吴少文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尚未治愈。其父母理应对其照顾、监护。昨日,法院以原告主张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有悖于社会公德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涉及个人稳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