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道是否侵权的官司一打就是两年网通告铁通网通终审胜诉
辽宁省通信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在一小区通信井中发生纠纷,铁通的通讯电缆被指侵占了网通的管道,网通的工作人员砍断了铁通的电缆。随后,双方在到底谁侵权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下,两次走上了法庭。日前,网通在终审时胜诉。
铁通侵占了网通的管道
2002年4月9日,网通与沈阳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通信(户线)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网通完成园区通信工程的建设。9月18日,网通对园区通信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竣工投入使用。而根据该房产公司的说法,“小区竣工后,我们把小区移交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可是物业管理公司又转而选择了‘铁通’。”
2003年4月3日,铁通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宽带服务合同。铁通以22000元的租金取得了楼内通信设施、楼间通信管路及管井的永久使用权。随后,铁通在网通已经建好的1-9号通信人孔井及期间的主干通信管道管孔穿入了自己的通信电缆并投入运营。
网通切断了铁通的电缆
2003年4月,网通的工作人员在巡视通信管道时,发现庭院管道1-9号通信人孔井井壁被人为凿穿,井间的主干通行管孔被无主电缆侵占,后经核实凿穿井壁是铁通公司所为,巡视人员遂将9号人孔井内的铁通电缆砍断。
事件发生后,经多次交涉,双方都认定对方向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无法达成一致。当年8月,网通一纸诉状将铁通告上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铁通停止侵害,拆除电缆,恢复管道设施原状,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铁通提出反诉:“网通在根本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武断认为我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把我们在小区内铺设的500P通信电缆割断80米并盗走15米,侵害了我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网通一审胜诉
2003年12月25日,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网通出资建设的通信人孔井及管道系合法取得。铁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所取得的利益也属于不当得利,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网通的财产权,判令铁通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管道原状。铁通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请求。
终审网通再胜诉
今年7月9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此案。8月5日,沈阳中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通信电缆管道由网通按合同投资兴建,网通理应具有其所有权,物业公司无权将他人所有的通信管道对外转让。铁通公司与物业签署的合同无效,铁通侵犯了网通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代商报记者吴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