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李立功报道:维修楼房楼顶过程中,系铁锅的绳子突然断裂,将行人砸死。虽然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赔偿,但是负责施工的两方却为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打起了官司,近日,丹江口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1年11月16日,何安庆与十堰市某校签订了学生宿舍楼楼顶渗漏维修合同。2001年11月20日,何安庆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此工程转包给董开兵,董开兵自带了施工设备(大铁锅及支架、绳索)并雇请了5人为其施工。11月24日下午4时许,董开兵等对该校12号楼顶施工完毕后,董开兵与另外二人将熬沥青的锅从楼顶往下放,何安庆在一楼负责安全。当锅放到三楼时,绳子突然断裂,正好砸在该校职工赵某头部,赵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当年12月18日,经公安机关调解,何安庆与受害方家属达成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75000元,肇事方何安庆在调解书上签名,调解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公安局释放了董开兵。随后,何多次找董开兵追索赔偿款,董认为事情不应由他负责,拒付赔偿款。何便将董起诉到法院。
2003年10月28日,丹江口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董开兵给付何已支付的赔偿款52364元,何负担22500元。
董开兵不服,向丹江口市检察院申诉。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次责任划分不当,遂向十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十堰市中级法院指令丹江口市法院再审。丹江口市法院开庭再审后认为,何明知自己不具备维修楼顶的专业技术和相关资质,独自承揽了维修工程后又转包给无资质的董开兵,双方形成了转包关系。在施工中造成他人死亡是因何、董的疏忽大意所造成,双方具有混合过错,应负同等的赔偿责任。2004年10月22日,丹江口市法院遂依法对此案进行了改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董给付何已支付的赔偿款37364元(即75000×50%减去已支付的物资折款136元),何自己承担37500元。